第三十一条

有效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发布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