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