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聘请专业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化解住宅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