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策措施,便利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活动规范,促进物业管理服务公开透明、便捷高效。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依托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进行智能化管理,实现数据实时采集、研判、处理,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安全、智能、绿色发展。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