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巡查、检查和处理。对于属于承接执法事项范围内能够直接办理的事项,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对于不属于的事项,向有关部门移送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快速响应。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有效履行职责。对于赋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跟踪监管、加强指导,确保承接到位。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