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并明确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一)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接受物业管理各方主体投诉,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五)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交接;

(六)指导和监督突发失管状态的应急物业管理;

(七)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八)排查危旧房屋、高空坠物、外墙脱落等安全隐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