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管电力设施、电能保护,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监控安防、养犬等开展监督检查,参与矛盾纠纷处理,做好流动人口监管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规划的核实以及违法建设的认定;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以及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乱贴广告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监管生活垃圾分类、住宅小区园林绿化验收、绿地占用、树木砍伐移植等行为;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物业服务违规收费的查处;

(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人防工程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住宅小区内影响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

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管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