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