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