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鼓励优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市场资源整合等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