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情况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以及评价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核查工作。

引导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纳入选聘条件。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