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二)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
(三)屋面和外墙损坏、渗漏,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以及不属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燃气等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四)楼体外立面、饰面、公共构件存在脱落危险,小区围墙、公共护(围)栏损坏严重或者有倒塌危险,玻璃幕墙炸裂、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况。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