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