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共收益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下列物业管理支出:(一)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购买房屋安全以及公共设施维修保险;(四)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五)有关审计费用;(六)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