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公共收益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下列物业管理支出:

(一)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购买房屋安全以及公共设施维修保险;

(四)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五)有关审计费用;

(六)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