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下列利用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一)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
(二)利用业主共有的机动车位停放车辆收取的停车费;
(三)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者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
(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
(五)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六)经业主同意处置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
(七)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
(八)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