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车辆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既有住宅小区内,经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车辆充电设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