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储、支付、返还和公开等管理。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费用,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专有部分面积分摊。属于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