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储、支付、返还和公开等管理。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费用,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专有部分面积分摊。

属于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