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妥善解决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物业交接后,发现存在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