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提倡房地产开发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分离。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