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予以协助。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物业承接查验过程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复查复核,及时处理投诉。

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