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三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