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并及时更新下列事项: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情况;
(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处分情况;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不少于一个月。业主委员会未公布前款事项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公布。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