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八条有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其标准、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补贴。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事务,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