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等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