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等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