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