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党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协作,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联合审查、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增强备案审查制度整体实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