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处理计划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并依照本条例第二章规定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