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