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属于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权审查的备案审查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审查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畅通提出审查建议的渠道,优化完善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