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方式第十六条备案审查机关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七条有效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完善主动审查的工作机制和方式,规范审查程序,细化审查内容,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