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一)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省、市支持发展的政策,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三)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享受优惠政策、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的待遇。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