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依法保护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企业等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规范查办涉企案件,依法保护协助调查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确需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进行。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冻结和扣押涉案财物,鼓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查封、扣押,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