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政务服务评价制度,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和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体和群众真实评价,政务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差评及时回访核实,评价属实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反馈给评价人。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