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和反映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对市场主体反映的普遍性、共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纳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范围。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