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和并行办理。申请通过网络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申请人同意,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集和使用申请人在政务服务平台、市统一公共数据平台内身份信息和人像认证等身份验证结果作为身份证明,可以依法使用申请人电子签名、申报确认等行为记录作为登记意愿证明。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