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本市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依法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