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开展自主创新,引导市场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深度合作。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和基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机制,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自主品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