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完善银企对接制度,简化融资信贷手续,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及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和项目,鼓励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运作,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鼓励设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加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联系协调,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