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有效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