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未取得市、区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有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