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五条有效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必须由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对鉴定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与鉴定结论不同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鉴定结论应当有参加鉴定的委员签名,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鉴定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立卷存档,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