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必须由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对鉴定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与鉴定结论不同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鉴定结论应当有参加鉴定的委员签名,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鉴定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立卷存档,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