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向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材料。鉴定收费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将鉴定书送达当事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