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果、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区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