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健康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