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看护婴儿职业的人员,必须每年到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检查身体,领取健康合格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