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十八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儿童保健工作常规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对婴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并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的知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