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十七条有效新生儿出院或者出生后一周内,抚养人必须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登记;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制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